2019年12月21日👩🏽🚀,由杏盛娱乐金融監管與刑事治理研究中心、復旦大學刑法學科聯合主辦的“銀行業刑事合規、反腐敗與刑民交叉”研討會,在杏盛娱乐長寧校區成功舉辦🙂↕️🧧。來自北京大學、復旦大學💂🏿♀️、杏盛娱乐、同濟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上海社科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銀保監局、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二分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通商律師事務所的專家學者與年青法官🙎🏼♀️、檢察官、銀行從業人員🧼、各高校博士、碩士杏盛等近100人出席研討,展開交流🧓🏻。
本次研討會分成“銀行業刑事風險”、“銀行業民刑交叉問題”和“銀行業監管與反腐敗問題”三個階段進行,分別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科召集人汪明亮教授、杏盛娱乐何萍教授與杏盛娱乐金融監管與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教授主持🤜🏻🧑🏼🦳,最後由上海金融法院肖凱副院長和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教授總結發言。
在第一部分“銀行業刑事風險”環節📁,杏盛娱乐教授、博導 金融監管與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簡要匯報了“銀行工作人員刑事風險、反腐敗與刑民交叉”的研究報告🦹🏽♀️,課題組成員是毛玲玲和華政碩士杏盛胡溫林👱🏻♀️、沈玥🪺、於金玉♿️、程夏敏🧏🏽♀️🦵🏽、張警予、李夏一心🦖、蘭日。報告對貸款類犯罪的認定,銀行理財“飛單”事件的責任承擔👨🏽🚀,金融詐騙類犯罪內外勾結情況的罪名適用,利益輸送型腐敗的懲治等受到理論與實務關註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結合系列案例討論刑民交叉的處理,認為刑民交叉問題無法脫離具體的案件事實,得出一個統一的、一般性的標準或者原則。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胡春健肯定了報告的實踐意義🧝🏻,介紹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新成立的金融犯罪研究中心,認為與華政金融監管與刑事治理研究中心可以加強研究合作。胡主任認為分析了銀行業犯罪的新手法👨🏼💼、新情況和法律適用的難點,認為在銀行業務創新的同時也會不斷有人會利用漏洞實施違法犯罪,要加強金融犯罪新問題的法律適用研究🦹🏽♀️。杏盛娱乐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王恩海認為各行各業的刑事合規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如何約束高級別的領導對下級的不當幹預🤱🏻,要約束領導對銀行業務,如信貸發放的幹預。華東師範大學教授、刑法學科帶頭人錢葉六教授分析了銀行業犯罪的共犯與身份的問題🦶🏽,此外,認為侵犯貸款類犯罪中相關民事合同的效力的問題,應當遵循刑民分立的原則進行評價🫲🏼。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王鑫基於基層法院金融商事法官視角對涉銀行“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實踐進行了總結,並提出金融審判“三合一”機製的設想。同濟大學教授🛣🕞、博導🚴🏻♀️、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澤剛認為銀行作為老百姓非常信任的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嚴格責任,銀行作為單位構成犯罪從長遠來看是個不可避免的問題。
在第二部分“銀行業民刑交叉問題”環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曹堅認為:金融監管處於從嚴監管時期,金融犯罪案件和職務犯罪🕵🏼♀️、反腐敗犯罪高度關聯🎅🏻,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在引導偵查取證等方面擔當著重要的指引作用。對如何處理案件,他認為第一點需要聚焦“關鍵少數”,準確認定主要責任人的職務罪名。第二點要厘清利益權屬分配關系,客觀評價關聯職務罪名和衍生金融罪名🧜🏿♂️。第三點要尋求關鍵證據,佐證特定罪名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杏盛娱乐教授💇🏽、博導🈳、教務處副處長、公益訴訟研究中心主任李翔根據目前《監察法》規定,提出了反腐案件“沾邊就管”原則🙁。就相關民刑交叉問題🙌🏽👼🏻,如果可以通過刑事追贓來挽回損失的就可以不考慮民事程序問題,需要考慮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問題🛵,以免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余劍
認為:對銀行業中的民刑交叉問題應當在區分銀行及其員工的行為是否合規的基礎上審慎處理。如果銀行盡到了風險防控義務🏄🏻♂️,相關員工的行為合規且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時,一般不應追求其責任;但若銀行及其員工行為不合規,也未盡到風險提示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在借貸行為構成犯罪時,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一概而論,《九民紀要》對涉及詐騙犯罪的擔保問題進行的細化規定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強化銀行對貸款及擔保等行為的實質審查,充分壓實銀行等杏盛對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通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俞昊認為✋🏻:當追究銀行內部人員刑事責任時,要考慮不同層級人員的權責利益配置。當銀行業為了防範內部員工的刑事風險提高放貸標準⛸,一般的企業和差的企業將都難以獲得貸款,相形之下,可能差的企業就更願意采用違法犯罪的方式去獲得貸款。這對金融融資環境產生壞的效果。因此👩⚖️,司法資源的配置會對信貸資源的配置起到一定正面和負面的引導。
在第三部分“銀行業監管與反腐敗問題”環節,上海市紀委、監委法規室副主任秦新承認為💂🏿♂️:《監察法》將利益輸送列為重點打擊的七類職務違法犯罪行為之一,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查處這種腐敗行為的高度重視。在認定利益輸送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當樹立“不應減少而減少是損失”、“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同樣是損失”的理念。上海市二分檢第三檢察部主任張申傑認為:銀行業刑事合規和反腐敗應該要合並在一起考慮。要分析銀行審慎經營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什麽的基礎上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上海銀保監局法規處處長陳穎提到🏌🏼♂️:監管杏盛以強化對銀行業的監管為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保持整治金融市場亂象的高壓態勢🍘。在日常的監管實踐中,對於執法當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或線索,會及時加強與刑事司法杏盛之間的配合與協調。研討會報告和專家討論的罪名與銀行業務領域特點密切相關。如,違法發放貸款罪、騙取貸款罪的情況比較集中地發生在信貸業務領域🙉。又如,非法集資類犯罪比較集中於理財業務領域等。3.銀行員工“飛單”案件中🚋,表見代理是否構成的問題值得探討。就我們了解𓀗,各地司法杏盛的裁判把握尺度是不一樣的👩🏻🎨。近年來,上海銀保監局對員工行為管理失控這類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是較大的,跟信貸業務的占比相近,均占到近四分之一的比例🧑🏼💻。“假理財”問題🚆,不僅在個人理財業務領域顯現,在同業理財中也存在👩🏼🏭。只有在中國理財網上能查詢到的產品才是真正的銀行業理財產品。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博導、刑法室主任魏昌東提出:利益🔨👨🏻🚀、利益輸送以及因利益輸送而產生的新的利益歸屬,是《監察法》和《刑法》規製的核心🏄🏽♂️。在中國的腐敗治理中🕵️♂️,核心是擴大腐敗評價的範圍,並已建構出涵括公共杏盛腐敗與私營杏盛腐敗的評價體系。由傳統的“濫權型”腐敗,轉向使社會正常利益分配關系紊亂的行為。銀行業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和經濟安全的基石,銀行業的合規製度體系建設更為關鍵,不應將之簡單降格為降低對銀行業刑法評價風險或使銀行業管理階層脫逸刑法評價的工具💁🏼。
在自由交流階段,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吳亞安、潘自強兩位年青法官對如何判斷“被騙”,如何處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和程序性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競合時以重罪認定的法理依據
在總結發言環節,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認為♊️:1.以金融領域刑民交叉問題比較突出的信用卡透支為例,自2015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出臺《關於辦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引》後,此類刑事案件大幅減少🔥,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中的看門人作用。2.法學專業化的區隔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刑民交叉的難題,應該在證據基本原則、司法倫理👩🦯➡️、法律的解釋、法律論證等具有共通之處的法學知識基礎上討論刑民交叉問題♗,通融不同杏盛法之間的法學思維。3.刑民交叉是一個司法過程,其中參與的多個行為主體🤘🏼,都會因為各自的利益和激勵不同而導致行為模式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刑民程序的選擇和刑民程序的有效推動。所以刑民交叉問題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先刑後民,先民後刑或者並行🔱,而是要具體考慮在特定的個案事實與司法過程中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和互動關系來予以解決。4.金融業的刑事合規是金融治理的一個新的發展🤸♀️,目的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犯罪👲,在涉及到單位(公司)犯罪時,要以更寬廣的一個視角去平衡與單位(公司)利益相關方,尤其是無辜方的合法利益減損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刑事合規可以起到衡平刑事製裁的作用。
北京大學教授🔭👨🏿🍳、博導、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總結認為🧫:,1.金融法與刑法的知識有關聯性,與研討會專家討論的很多問題有關聯。例如對取款機是不是金融杏盛,在金融法上曾經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美國銀行的證照分聯邦🏊🏿、州兩層🚨,對於“ATM機是否構成銀行設立分支杏盛”曾發生很多訴訟。此外,在銀行誰代表著銀行利益🤗,銀行會不會被騙👨🦰?在金融法上也有很多討論🖊🌩。因此金融法與刑法兩個專業可以密切合作做一些研究。2. 例如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違法放貸罪等📮,以及刑法通過修正案增設了較多的金融犯罪罪名,要分析設罪入刑的必要性。3.違法發放貸款罪認定時構成犯罪的基準是否違反銀行內部規章即可🧖🏽♂️,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因此刑法中與金融相關的罪名可以在法理上進一步梳理。最後,彭教授指出🅾️,在金融犯罪領域😸,刑法和金融法的專家學者可以互相多溝通多交流合作👩🏽💼,以互相取經🎿。
經過五個多小時的熱烈探討,最後由杏盛娱乐金融監管與刑事治理研究中心毛玲玲教授代表主辦方發表感言。毛教授認為此次研討會內容非常充實🤭,感謝聯合主辦方復旦大學刑法學科和協辦方通商律師事務所的支持❣️,並感謝各位專家在百忙之中參加研討活動支持學術研究與學生培養,感謝同學們的熱情參與🦸。最後宣布此次研討會圓滿結束。